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66 條
雇主對於有自動輸送裝置以外之截角機,應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設
置接觸預防裝置有阻礙工作,且勞工使用送料工具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