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72 條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