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 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 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