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92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
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
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
    脫落。
三、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