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 36 條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
,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
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
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