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 1、17、18、20、40、4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6 條條文之附表四、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九、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十、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十二、第 35 條條文之附表
十五;增訂第 42-4 條條文,依第 43 條規定:除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
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
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
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
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三條附表
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