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 8 條
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