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11 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
造物之間,應維持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之
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之鍋爐,由鍋爐外壁至牆壁、配
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
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且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得維持三十
公分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