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21 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
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