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5-1 條
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
,應依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