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36 條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傳熱面積在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四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
三、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下或零點三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零零零三立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
    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五、傳熱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之
    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六、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七、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
    (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
    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
    在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
    之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二立方公尺以下)。
八、內容積在零點零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具集管器及汽水分離器之貫
    流鍋爐,其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
    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
    或以「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者。
九、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零四立方公尺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十、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二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之第一種壓
    力容器。
十一、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
      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四以下,或以
      「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零四以下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