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
    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
    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