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17 條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