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
    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
    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
    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
    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