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38 條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
    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
    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
    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
    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
    理試吊測試。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
    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
    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
    伸出。
五、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
    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
    動作。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
    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派指揮人員者,
    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