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52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
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
操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