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61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