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62 條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
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
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
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
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
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
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