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73 條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
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
內使用。
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
表面狀態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
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
用。
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
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