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82 條
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
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
、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
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