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91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
    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