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00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通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規劃作業人員專用通路,並於車輛或軌道動力車行駛之路徑,以欄杆
    或其他足以防護通路安全之設施加以隔離。
二、除工作人員專用通路外,應避免舖設踏板,以防人員誤入危險區域。
三、因受限於隧道、坑道之斷面設計、施工等因素,無法規劃工作人員專
    用道路時,如以車輛或軌道動力車運輸人員者,得不設置專用通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