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03 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
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
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