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8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為防止損及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地下
電纜、自來水管或其他埋設物等,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事前就工作地
點實施調查並查詢該等埋設之管線權責單位,確認其狀況,並將所得資料
通知作業勞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