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
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