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1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應由所僱之專
      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
      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
      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
二、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
    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三、支柱應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以防止支柱
    之沉陷。
四、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以防止移動。
五、支柱之接頭,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結。
六、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
    固定之。
七、對曲面模板,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
八、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並於
    上、下端連結牢固穩定,支柱(架)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排水良
    好,不得積水。
九、橋梁上構模板支撐,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應舖設踏板,並於構臺下
    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全網,以防止人員墜落、物料飛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