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1-1 條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
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
      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
      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
      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作車未完
      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
二、組立、拆除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
    業,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
(二)工作車推進前,軌道應確實錨錠。
(三)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梁節塊,應具備充分之預
      力強度。
三、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
    腐蝕。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鋼棒應標示區別之。
四、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應妥實設置。
五、工作車、節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
六、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
七、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應採取繫固措施,以防止滑脫偏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