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1-2 條
雇主對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之預力施作,應俟混凝土達一定之強度,始得
放鬆或施拉鋼鍵,且施拉預力之千斤頂及油壓機等機具,應妥為固定。
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
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