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4 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
    、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
    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