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34 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
    、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
    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