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6 條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
    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
    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
    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