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8 條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
    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
三、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
    四公尺。
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
    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