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2 條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
    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
二、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
    置地點,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
三、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及位於混凝土輸送管下方作業。
四、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禁止人員進入。
五、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
六、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除應完全剎車外,並應
    將機具或車輛墊穩,以免滑動。
七、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
八、澆置混凝土前,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
    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
九、澆置梁、樓板或曲面屋頂,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
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
十一、以泵輸送混凝土時,其輸送管與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以防止混凝
      土噴濺及物體飛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