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6 條
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
,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
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