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構造物上方 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 方得拆除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