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二、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量。
 (二) 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三) 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
 (四) 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行動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