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
    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
    ,且確認其結構安全。
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
    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
    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
    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三、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
    、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
    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