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60 條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
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
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
    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