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61 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
    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
    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
    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