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
    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