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28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
此限:
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承受飛落物料區域,設置能阻擋飛落物落地彈跳
    之圍屏,並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設置警示線。
二、設置專責監視人員於地面全時監視,嚴禁人員進入警示線之區域內,
    非俟停止投擲作業,不得使勞工進入。
前項作業遇強風大雨,致物料有飛落偏離警示線區域之虞時,應即停止作
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