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35 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
,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