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40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
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
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
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
    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
    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