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6 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
    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
    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
    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款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