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51 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
    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