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
    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
    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
    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
      │鋼管施工架之種類                  │間距(單位:公尺)│
      │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單管施工架                        │五      │五點五  │
      ├─────────────────┼────┼────┤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九      │八      │
      └─────────────────┴────┴────┘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
      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
    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
    ,並將插銷鎖固。
前項第一款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應設置水平
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
害。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
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 CNS 4750
相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