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60 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
    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
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