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60-1 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
    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
    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
    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
    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
    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
    見之處明確標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