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71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
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
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
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