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員進入下列場所: 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 二、隧道、坑道支撐作業及支撐之補強或整修作業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 之虞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