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88 條
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
    法,並告知勞工。
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
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